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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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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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经2010年4月28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定名为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JiLi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省拍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点在吉林省长春市。本团体注册资金为三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为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工作提供依据;

(二)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制定行约行规,为拍卖企业规范运作提供行业依据,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 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为会员单位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 在本行业组织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开展行业评比活动,树立、宣传企业品牌,推动行业发展;

(六) 收集、储存和提供行业性信息。组织行业内部的信息、业务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七) 负责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根据需要检查或委托合法机构审计拍卖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及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并向社会通报行业有关情况;

(八) 组织业内人员培训,开展职业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九)负责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各省市区行业协会的联系,加强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编辑出版本会会刊;

(十一)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的会员须是依法成立的省内拍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拍卖法》赋予本会的职责和本会《章程》第六条的业务范围要求,省内拍卖企业均应积极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

(二)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权;

(三) 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业务咨询和其他服务的权力;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执行行规行约;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数量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再行补选。

1、所在企业解散、破产、停业、终止的;

2、本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再从事拍卖业的;

3、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4、个人提出辞呈的;

5、出现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业及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