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组织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三条 入会条件
根据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凡是依法成立的省内拍卖企业、社会团体和从事拍卖及相关工作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报送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人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
2、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合格者缴纳当年会费后,由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或牌匾,并在协会简报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第六条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有监督协会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协会定期免费提供内部刊物、业内文件资料和网络信息发布;
第九条 协会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条 根据会员的需要,本协会依照事实给予出具各类信誉证明或推荐函。
第十一条 自愿参加在会员范围内定期组织的省内各项评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拍卖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执行行规行约;
第十五条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六条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协助协会进行行业各项情况调查,对协会工作、计划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要团结,互帮互助,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名誉,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会员单位必须推荐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单位地址或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定期召开会议。为了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会按章程规定召开会长工作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研究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在拍卖经营中,收取委托方(法院和银行除外)佣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讲诚信、讲信誉,不能弄虚作假,做到真诚无欺。
第六章 会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需向省拍卖行业协会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
1、常务理事每年3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2500元;
3、普通会员每年18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会费标准为:600元
第二十八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30日之前,协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开具发票。
第二十九条 每年4月份协会将在网站上公布未交会费单位名单。如第二年再缴纳者,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一经退会的,两年之内协会不接受入会申请。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给予通报警告,取消其所应享的协会服务。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其自动退会,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收取佣金,恶意竞争的企业,一经发现,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建议省商务厅取消其拍卖经营许可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分支机构不按《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和经营的,一经发现,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建议省商务厅取消其分支机构,对总公司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O一O年七月十日